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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 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

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附件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以下由赠与人(或代理人)填写赠与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赠与不动产地址



 

面积(㎡)



 

以下由受赠人填写受赠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与赠与人关系



 



赠与人声明



我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无偿赠与,不收取任何货币、实物或经济利益,该无偿赠与行为是真实、合法的。

赠与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赠人声明



我无偿接受了所拥有的不动产,没有支付任何货币、实物或经济利益,该无偿受赠行为是真实、合法的。

受赠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或征收机关)填写



无偿赠与资料审核



契税征收机关



印花税征收机关



该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无偿赠与规定。

审核人:


年 月 日



已在完税凭证上加盖

“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办理人:

年 月 日



已在完税凭证上加盖

“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办理人: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事项



办理人:


年 月 日



注:如赠与人死亡,由代理人代为填写此表并签字。


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12月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年4月1日起施行 离婚案受理费最低50元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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