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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12月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年4月1日起施行 离婚案受理费最低50元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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