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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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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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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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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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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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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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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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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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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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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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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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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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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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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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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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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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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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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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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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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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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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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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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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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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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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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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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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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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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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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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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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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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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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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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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证、2、物证、3、视听证据、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