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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方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个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按此规定,只要达到了婚龄的男女又不属禁止结婚之列的,双方完全自愿就可以结婚,对老年人也不例外。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又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就有权结婚、再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再婚的权利受到儿女的干涉。如:有一位老人,年逾六十,已丧偶十多年,子女都各自成家分散居住,剩她一人孤单生活。后来经人介绍和一位年龄相当的老头准备结婚。但其子女以各种理由,非般阻挠,个别的还用自杀相威胁。面对这种局面,她终于妥协,不再提结婚一事。而另一对老人比她幸运,结婚了,但仍得不到儿女应谅解,不和他们往来。尽管领导出面调解,儿女也无悔改之心,反而说,“他们有他们的结婚自由,我们也有我们不认他们的自由。”当有人问起他们,他们老泪纵横,泣不成声地说,当初儿女成婚时,如果老人稍有异议,儿女就搬出《婚姻法》,说是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的,而当老人们自己也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此时,儿女们无无视《婚姻法》的规定了。老人们也表示,即使儿女们不认他们,他们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并没有最高年龄的限制。《婚姻法》的原则和条文中关于“婚姻自由”和不允许第三者干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老人的再婚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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